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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4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票据业务,加强票据管理,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4号)、《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票交所公告〔2022〕1号)等要求,现将票据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再允许各单位开具期限超过6个月以上的票据;

2.各单位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延期披露,承兑人逾期、持续逾期的,将暂停其承兑业务权限,即:无法应答承兑申请;

3.各单位构成持续逾期、延期披露的,将暂停其向财务公司申请办理承兑业务的权限,即:无法在财务公司办理票据承兑业务;

4.各单位构成持续逾期、延期披露的,将暂停其对自身持有票据进行贴现申请的权限,即:无法进行贴现申请;

5.各单位构成持续逾期、延期披露的,将暂停其对自身持有票据进行质押、保证申请的权限,即:无法进行质押申请、保证申请。

6.有关定义:

(1)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是指存在信息披露不完全、不规范、不及时的情况;

(2)延期披露:是指存在连续3个月以上未披露承兑人信用信息;

(3)承兑人逾期:是指承兑人在6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票据逾期,且月末有逾期余额或当月有票据逾期行为发生;

(4)持续逾期:是指承兑人在6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承兑人逾期。

上述要求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并严格按照要求执行,依法合规开展票据业务,维护自身票据市场信用,防范票据业务风险。

如有票据业务相关疑问,请及时与财务公司结算部联系:

申知难 010-58930251

苏  丹 010-58931510

附件:1.《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2.《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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