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票据业务,加强票据管理,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4号)、《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票交所公告〔2022〕1号)等要求,现将票据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再允许各单位开具期限超过6个月以上的票据;
2.各单位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延期披露,承兑人逾期、持续逾期的,将暂停其承兑业务权限,即:无法应答承兑申请;
3.各单位构成持续逾期、延期披露的,将暂停其向财务公司申请办理承兑业务的权限,即:无法在财务公司办理票据承兑业务;
4.各单位构成持续逾期、延期披露的,将暂停其对自身持有票据进行贴现申请的权限,即:无法进行贴现申请;
5.各单位构成持续逾期、延期披露的,将暂停其对自身持有票据进行质押、保证申请的权限,即:无法进行质押申请、保证申请。
6.有关定义:
(1)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是指存在信息披露不完全、不规范、不及时的情况;
(2)延期披露:是指存在连续3个月以上未披露承兑人信用信息;
(3)承兑人逾期:是指承兑人在6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票据逾期,且月末有逾期余额或当月有票据逾期行为发生;
(4)持续逾期:是指承兑人在6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承兑人逾期。
上述要求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并严格按照要求执行,依法合规开展票据业务,维护自身票据市场信用,防范票据业务风险。
如有票据业务相关疑问,请及时与财务公司结算部联系:
申知难 010-58930251
苏 丹 010-58931510
附件:1.《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2.《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