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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将整合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2日】
  近日,国务院发文明确,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在内的6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将逐步整合为“综合保税区”;不符合要求的特殊监管区,将由海关总署报请国务院予以撤销。上述文件还要求,特殊监管区域实行总量控制,适度控制增量,整合优化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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