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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在三审稿中,风险投资(VC)、私募股权投资(PE)未纳入监管范围;同时,三审稿对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被监管机构任职作出明确限定,证监会人员在职期间或离职后规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