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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只能在股转系统进行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0日】
  证监会16日发布的《关于修改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提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只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征求意见稿调整了非上市公众公司范围的表述,将“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调整了股票登记存管要求。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股票必须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对于不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未做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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