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行业研究网)
《意见》指出,人力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适宜引入员工持股,垄断性、政策性领域的企业则不宜引入员工持股。《意见》明确,企业进行员工持股应具备规范化治理结构、市场化运营机制和竞争性业务领域三个条件。应鼓励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持股,不能搞全员持股和平均持股,不能搞管理层收购。同时,要防止利益输送。员工持股总比例占企业的股比、个人持股的总比例都应有严格规定。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大背景下,特别是涉及国家安全及非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来说,员工持股计划更是重要“混改”手段,将激发国企经营活力,提升盈利能力与同行业民企看齐。